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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出质人能否转让质权
出质人可以转让质权。经过质权人同意之后,出质人是可以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的。但是此时,质权人已不再是质权人,因为,质权的成立与保持与抵押权不同。质权的成立,初签订质押合同外,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。质权人对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,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,即引起质权的消灭,所以此时,质权人不再占有质押物,即,质权消灭。所以如果出质人还不了原始质押人钱,只能依法按照债务关系来处理。
二、质权有哪些特征
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,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、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。质权独有的特征是:
1.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,而不能是不动产。
2.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。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,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,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,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。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,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。
三、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
质权的实现方式有:
1.协议实现。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,以折价、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,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。
2.诉讼实现。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,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。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二十八条,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,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