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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社北京8月2日电 (记者 赵建华)中国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2日公布了一批税费优惠政策,涉及所得税、增值税等领域。其中包括: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的部分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;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%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,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除了上述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一批增值税等优惠政策。
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纳税人为农户、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、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,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
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,上述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(完)